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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可使用公积金付房租物业费

来源:漳州人才在线 时间:2020-11-11 作者:漳州人才在线 浏览量:

11月13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对公积金提取政策部分事项进行调整,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抵付房租、物业服务费。


此前,我市曾于9月5日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及住房套数认定等政策进行调整。此次发布的新政在支持公积金抵付房租、物业费的提取条件和额度设定上有新的规定。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新政扩大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自住住房消费。在房屋租赁市场趋热、租金看涨的背景下,此番新规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承租职工居住支出压力的作用。

公积金抵付房租

提取条件和额度限定皆放宽

新规明确:“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申请时提交缴存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

此条新规有两大亮点:一是在提取条件的设定上,我市提取新政将不对职工的房租是否超出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进行限定,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提供相关材料即可申请提取。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年10月13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而在此次漳州市最新出台的地方细则中,取消了有关“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这部分规定,放宽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条件。

二是在提取额度的限定上,规定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不限定只能提取职工租赁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提取额度更为宽松。这条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为市民带来更多的便利。例如职工林先生名下无房产,工作5年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600元/月,目前公积金余额4万元左右,去年起与家人租房自住月租800元,则今年他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房租支出时最高可以申请800×12=9600元,这比他在租赁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7200元高出了2400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工租房资金压力。

此外,对于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职工,暂时未有规定要扣除租金补助部分的金额再计算公积金的提取支付。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公积金抵付物业费

应符合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

新政规定:“符合漳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

根据2012年9月18日漳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漳州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民政部门在认定市低收入家庭时会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标准,将来也会随着物价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市民,符合漳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时,一定要备齐材料,以免在办理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所需材料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抵付物业服务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使用公积金要求简化

此外,新政对漳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操作办法进行调整。按省厅的通知要求,原规定“需要准备的材料1、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市、区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整幢加装电梯的出资分配额明细;收款账户全称。2、公积金申领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漳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领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3、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现调整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需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调整后的新政更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且彰显政策人性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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